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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一市调整市区退休等人员养老待遇

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

关于2025年调整常州市区

退休等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

各辖市、区人民政府,常州经开区管委会,市各部委办局,各有关单位:

根据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》(苏人社发〔2025〕24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市区实际,报市政府同意,就市区退休等人员养老待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一、参加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24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、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(不含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,下同),按照苏人社发〔2025〕24号文件规定,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。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中市、县财政承担部分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,新北、天宁、钟楼由市、区财政各半承担,溧阳、金坛、武进、经开自行承担。

二、原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代发退养金的各区原乡镇小集体退养人员,参照苏人社发〔2025〕24号文件的退职人员调整办法增发退养金,其中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增发的退养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2元确定,增发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。

三、市区下列现已享受定补的人员,从202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50元,增发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。

1、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原街道小集体退养人员。

2、在60年代初精简下放的老职工中,按国务院(65)国内字224号文件办理享受40%救济费的人员;按苏政发(81)77号文件办理享受生活补助费的人员。

3、按常劳计(80)83号文件办理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原街道开票工。

4、按常劳计(88)131号文件办理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原郊区拆队转居无田队人员。

5、符合苏人四〔82〕151号文件规定,享受定期生活补贴的五十年代(含1960年)部分退职人员。

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常州市财政局

2025年8月5日

来源|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